寒假校外培训机构管理规定:规范培训行为,保障学生权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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寒假校外培训机构管理规定:规范培训行为,保障学生权益

寒假校外培训机构管理规定:规范培训行为,保障学生权益

为了维护学生的权益和教育的健康发展,寒假期间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尤为重要。特此发布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“十要”和“十不准”,以规范培训机构的运作。

一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,依法办学,遵循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发展规律。

二、保障师生切身利益和人身安全,根据办学项目和规模配齐专兼职教师。

三、严格按照审批机关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培训,并向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及向社会公示。

四、培训机构应认真履行服务承诺,规范收费管理,自觉接受社会监督。

同时,培训机构必须严格遵守以下“十不准”:

一、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(民办非企业登记证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)前,不得开展培训活动。

二、严禁聘请中小学在职教师参与或变相参与培训活动。

三、不得开展“超纲教学”“提前教学”“强化应试”等违背教育规律的培训。

四、不得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、竞赛及排名活动。

五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晚上8点30分。

六、不得留书面作业。

七、一次性收取费用时间跨度不得超过3个月。

八、不得举办、受托举办或变相举办与招生入学挂钩的培训测试活动。

九、不得明示或暗示培训结果将与中小学招生入学挂钩。

十、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和对培训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。

我们呼吁所有校外培训机构严格遵守上述规定,共同维护一个健康、有序的教育环境,为学生的全面发展提供有力保障。

标签: 培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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